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交易場所經營行為,促進交易場所健康發展,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整頓個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2]37號)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交易場所是指在金普新區內依法設立并接入大連結算所的從事權益類交易、大宗商品類交易的各類交易平臺,包括區外交易場所在金普新區設立的分支機構,但僅從事車輛、房地產等實物交易的交易場所除外。
第三條 交易場所應以服務實體經濟為目的,有效控制風險,保障投資者利益,維護市場穩定。
第四條 大連結算所按照金普新區財政金融局要求,承擔對全區交易場所的日常監督職責。
第二章 接入、變更與終止
第五條 大連結算所接入的交易場所,須經金普新區財政金融局批準設立。未經審批,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接入大連結算所。
第六條 交易場所下列事項,須向金普新區財政金融局提出申請,在得到財政金融局批準后向大連結算所報備:
(一)名稱、注冊資本金、營業地址及法定代表人變更;
(二)修改章程、交易規則及管理制度;
(三)交易品種上市、中止、取消或恢復;
(四)對外投資與擔保;
(五)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變更;
(六)合并或分立、停業、終止經營。
第七條 交易場所停業或終止經營的,應結清相關交易業務。
第三章 合規經營
第八條 交易場所在經營過程中,應依法合規,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切實保障投資者利益。
第九條 交易場所應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原則上要求投資者為行業內具有一定風險承受能力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交易場所應對投資者做好風險提示工作,確保投資者有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
第十條 交易場所接入大連結算所后實行集中統一的登記結算制度,投資者統一登記、保證金統一存管、交易統一結算。
第十一條 交易場所的交易規則、交易系統及管理制度應當為所有市場參與者提供平等、透明的交易,不得侵害投資者利益,或為侵害投資者利益提供便利。
第十二條 交易場所應當加強對業務相關機構及投資者的管理,防范業務相關機構或者投資者發生代客交易、誘騙交易、操縱市場等侵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業務相關機構或者投資者發生上述行為的,交易場所應當及時處理,并及時向金融辦報告。交易場所存在過錯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交易場所應當保證計算機系統運行的安全、合規、穩定和高效,保證投資者資料、交易及相關數據真實、準確、完整,滿足集中統一登記結算的要求,并能夠及時向監管部門和大連結算所提供符合要求的數據信息。
交易場所不得委托有不良記錄的系統開發商進行計算機系統的開發。
第十四條 交易場所應以自有資金,并根據業務規模提取風險準備,用于處置風險,補償由于交易場所不當行為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風險準備金應當交由大連結算所進行單獨核算,專戶存儲,??顚S?,余額達到一定數額時,經金普新區財政金融局核準后可以不再提取。
第十五條 交易場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情況采取處置措施,但風險處置措施的實施條件、適用范圍應在交易規則、管理制度中明示。
交易場所出現重大風險,股東應承擔風險處置責任。
第十六條 交易場所對登記、交易、結算、交割等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交易場所信息披露應真實、準確、及時和完整,不得存在歧義或誤導性表述。
第十八條 交易場所應在每一年度結束后4個月內,向金普新區財政金融局和大連結算所提交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及合規經營報告。
第十九條 發生下列重大事項,交易場所應立即同時向金普新區財政金融局和大連結算所:
(一)交易場所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被立案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
(二)出現重大財務風險或經營風險,可能影響投資者利益;
(三)發生突發事件,可能影響投資者交易;
(四)控股股東發生重大事項影響其行使股東權利的;
(五) 金普新區財政金融局和大連結算所認為需要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金普新區財政金融局和大連結算所對交易場所實施現場與非現場檢查,大連結算所根據金普新區財政金融局要求,可以對交易場所的經營管理、業務活動、財務狀況等進行檢查或調查:
(一)詢問交易場所工作人員,要求其對被檢查事項作出解釋、說明;
(二)查閱、復制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
(三)查詢交易場所投資者資金或其他資產情況;
(四)對交易場所的業務相關機構開展調查;
(五)檢查交易場所計算機系統;
(六)其他需要檢查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 認為交易場所可能存在違反本辦法的重大情形的,可以要求其聘請中介機構進行專項審計、評估或者出具法律意見。
第二十二條 場所在業務經營過程中,違反有關規定,大連結算所有權要求交易場所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向金普新區財政金融局報告。
第二十三條 交易場所或其相關人員被采取監管措施的,交易場所應書面通知全體股東。交易場所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分支機構負責人不再具備任職資格條件的,交易場所應當解除其職務并向金普新區財政金融局和大連結算所報告;交易場所未解除其職務的,大連結算所應向金普新區財政金融局報告。。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業務相關機構是指與交易場所有長期業務往來的會員單位、代理機構及各類中介機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大連結算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細則由大連結算所負責制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